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精选4篇

2024-03-06   来源:事业单位

模板,是指作图或设计方案的固定格式。模板是将一个事物的结构规律予以固定化、标准化的成果,它体现的是结构形式的标准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精选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局各科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末,局各科站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 局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水利经济科凭第二联填制记帐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科室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 各科室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科室站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帐逐一核对。

  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

  4、局各科室站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站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

  1、房屋及建筑物 20 10%

  2、机器设备 10 10%

  3、运输工具 10 10%

  4、计算机设备 5 10%

  5、办公家具及设备 5 10%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具体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格式后附3)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六、固定资产的转移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第二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5),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6)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减少。

  4、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报废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九、固定资产编号

  1、编号原则:按大类、所在部门的成本中心号、顺序号、取得年月编制。

  1、房屋及建筑物 代码为01

  2、 机器设备 代码为02

  3、 运输工具代码为03

  4、计算机设备代码为04

  5、办公家具代码为05

  如:财务部2006年7月购置一台计算机,则编号为

  JINTAK 04 7536 007 200607

  资产大类成本中心顺序号购置年月

  十、固定资产的清查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第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组织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全市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单位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监督、指导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并上报市财政部门。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处置事项并上报市财政部门。

  (五)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收益。

  (六)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八)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单位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单位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工作;单位技术部门负责参与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并对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领用或调换。

  第十八条 每月财务部门结账前要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平度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配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资产交接制度,规范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平度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单位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财政部门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 、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机动车辆(摩托车、拖拉机除外);

  (三)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固定资产。

  (一)经批准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需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经批准报废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转发省经贸委等11部门《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建立全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在上述回收范围内的报废资产(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除外),由主管部门负责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研究确定残值回收方案,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第三十条 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形成的收入,按照现行非税收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将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止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6年3月28日印发的《平度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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