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合集7篇)

2024-02-03   来源:事业单位

内部,读音nèibù,汉语词语,意思是里边或围起来的地方或空间;某一范围之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合集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县贷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促进我县贷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贷款资金的使用,有效监管贷款资金的流向,不断提高贷款资金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管理

  第二条项目的初期策划和选址等工作应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由业主单位或者业主委托的实施单位负责策划、调查、研究、确定,应避免选取群众矛盾多、容易激化群众矛盾的地段。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地形图测绘、规划测量、概念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测量、矿产压覆、地灾评估、用地复垦、水土保持、能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地质勘查、造价咨询的编制单位由业主单位研究按相关规定、相关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业务能力强的单位。编制单位须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勘测等作业并出具报告成果。报告成果保证真实可靠,由业主单位送发改、国土、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立项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合同会签程序,会签程序走完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合同的登记备案。

  三、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施工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记录,汇总整理成会议纪要。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四方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作为指导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等工作完成后,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条件成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好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开工令。开工令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好项目监理实施规划大纲和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现场施工协调例会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施工协调例会规定参加人员: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有重要事项需要协调,邀请主要领导参加。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现场施工协调会,现场施工协调例会内容:听取施工单位关于本周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下周工作安排计划及施工中存在问题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上周施工单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周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办理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现场签证。

  第二十二条办理现场签证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内容;

  (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

  (三)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签证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或变更图纸、经批准的变更意向、技术要求、专项施工组织计划及彩色照片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变更工程应按变更工程管理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的工程量现场计量,均应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

  第二十六条 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内容和计划安排,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共同现场计量,验收核定确认。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必须严格遵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行业标准及国家规范。

  第二十八条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的时效性: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必须在下道工序实施前,由各方现场验收确认,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现场实际的测量资料报告,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批准,方可进行收方验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必须经工程总监审查,报业主单位审定。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对现场计量的数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一)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

  (二)实际情况与设计有出入或设计未考虑的地方;

  (三)凡实际工程量与投标清单工程量有出入者(含多算、少算、漏算)均应按变更程序办理。

  (四)因业主单位的要求更改或调整设计。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办理原则:凡属变更工程均应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向申请,变更意向申请经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后,施工单位才能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完工并质检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报告,变更报告审批后才能计量。

  第三十三条变更意向申请办理程序

  (一)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以内变更工程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文件,经设计、监理及业主单位相关人员依次签审原件一份,复印三份各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设计单位均应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二)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以上变更工程审批程序:单项变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县较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组查勘会商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实施;单项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县较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组查勘会商后,由业主单位研究确定后再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实施;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三)变更意向申请文件应按监理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注明变更依据和理由,附变更的工程量计算单及现场彩色照片等原始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变更报告办理程序:变更意向获得批准并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和申报变更报告,变更报告的审批程序:设计、监理及业主单位相关人员依次签审原件一份,复印三份各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变更报告应按监理单位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变更工程量的确认,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把关。

  第三十五条 工程进度编制原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月度工程项目计划的文字形象进度说明、分部分项计划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计划完成投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必须及时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批准,是工程项目管理进度控制的目标计划,业主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工程进度月报表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条例和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规定的工程报表格式,在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工程月报内容:本月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概况、进度概要,形象进度及其说明、质量分析、分部分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等。如果该工程由业主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指挥部负责实施,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时,必须同时递交一份工程进度月报表给业主单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报告

  (一)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月报,通过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测、检查和比较分析,在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

  (二)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内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的近期趋势,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测、检查、比较分析图表,进度的偏离程度、偏离原因分析和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现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原则:根据设计图纸、合同约定、行业标准及国家规范。现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业主单位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必须参加现场验收签字确认。现场材料设备验收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的约定,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具备相关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或质量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 现场材料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是确保工程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业主代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督促监理单位并参加严格控制现场材料设备的进场质量关。

  第四十条文字、图片等资料严格按照市政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移交、归档。

  第四十二条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初验: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经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

  (一)部初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正式初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提出审查意见,报业主单位领导批准。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代表组织实施。参加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接养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一般工程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准备,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参加现场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定后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一)据审核批准的工程计量文件,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单。

  (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款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业主代表核算签字确认。

  (四)业主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单位领导、县常务副县长审定。

  (五)业主单位核算后据合同向税务单位提供开票证明。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县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七)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业主单位监督,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业主单位有权代为支付。

  第四十九条如果该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指挥部或其他单位负责实施,业主单位每季度组织单位纪检监察、工程技术、财务及县纪检监察、县财政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单次付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施工单位申请支付前必须通知业主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未经过核查的,业主单位可以暂停本次支付。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业主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会签同意后报业主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的核算确认要求和送审程序:

  (一)审查核算要求:必须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必须审核工程量、工程签证、合同变更、质量认定、价格认定、材料调差等是否严格按签字程序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量、工程签证、合同变更、质量认定、价格认定坚决不允许进入工程结算中。必须严格对所有审核内容进行复核、审核。

  (二)审查核算程序:业主单位要求对结算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后报送县审计局预结算审计中心审计。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审查审定批准程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进行工程结算支付。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业主单位各一份。

  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付款办法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办法的程序确认,严格审核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付款的正确性,对最后一次工程结算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抵扣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严格按照审查审核批准的付款流程办理。

  四、项目的交付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应定期回访,掌握工程交付后的使用情况,并处理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

  第五十五条对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在服务期限和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项目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

  摘要财务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够为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发挥职能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文通过具体论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完善措施,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重要性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在当前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对财务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收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要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在不断运行的过程中片面重视实物资产管理,却忽略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够有效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资产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建设。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强化各项资金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控制,让各项财务指标能够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企业真正认识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点,为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策略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促使行政事業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得到提升。

  (三)有利于优化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

  在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财务管理,便需要严格遵循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支出限制制度,并严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灵活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其中,将拨款放置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位置,统筹监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情况,并灵活地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各个领域中的情况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够让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1]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增强财务管理意识,深化对资金运用的认知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水平,需要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加深财务管理人员对资金运用的认知。首先,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全面审核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各个行政部门在获取资金方面存在的困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逐步树立起良好的财务管理意识。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将财务管理工作与管理者的业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让财务管理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财务控制的重要性,合理加大财务控制的力度。[2]

  (二)强化内外监管,增强财务管理的成效

  内外监管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水平,便需要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监管,定期监察行政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各项业务,并对监察出来的各项问题进行准确分类,一旦遇到重要的问题便需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3]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大政府部门与社会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出行政事业单位在各个项目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效益,综合分析财务支出的运营情况和财务风险防范的措施,以此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稳定健康地进行。

  (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效率

  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批手续,构建科学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更加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细化每一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了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内容,以此保证财务处理的严谨性,让各项费用开支更加透明化。这样便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水平。

  (四)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严控制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制定费用的消耗限额和定额,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的标准。尤其是针对一些节约潜力大和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应该采取重点的管控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大会计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现代新经济常态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不但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会核算和记账,而且还要求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到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不定期地开展财务管理岗位技能培训,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新的会计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让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便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深化对资金应用情况的认知,从而有效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效性,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来。

  (张嘉忠单位为陆装学院;张伟单位为丰台体育学校)

  参考文献

  [1]胡海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探析[J].财会学习,2019(19):78-79.

  [2]李艳玲.基于新预算法视角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9(16):45-46.

  [3]程庆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分析[J].财会学习,2019(26):49.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负 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收 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支出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篇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

  今年来,市++局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不断加强++系统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本单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现将一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住重点,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一是强化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局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把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层层传导压力,要求并指导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意识形态工作。二是认真学习领会上级精神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局党组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两学一做”和“学转促”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支部学习,深入学习研讨,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精神,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提高掌握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的能力素质。三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局党组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全局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全市++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制定了市++局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了实施细则和责任清单,与各县区++局、本局各科室分别签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局党组召开专题会听取机关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报告,分析研判本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查找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四是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把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反分裂斗争纪律监督检查,加强对系统内的意识形态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的量化考核指标内,每年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月份组织对各县区++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

  二、抓好学习,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今年来,局党组以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为重点,以党员干部教育为平台,结合“两学一做”和“学转促”活动,坚持中心组学习、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支部学习、个人自学,一是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五观”、党史知识、“五个认同”的学习教育,领导干部带头领讲;二是通过中心组学习、干部集中学习专题学习、传达了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方案。专题学习《++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问责制度》、《++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体措施》、++市宣传部《宣传思想工作“十加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市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市宣传思想工作要点》、《++市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方案》、学习《++市2017年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重点内容安排》;三是学习党的新闻宣传纪律。认真学习掌握《++市宣传思想阵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措施。局党组带领全局干部通过层层传达、座谈讨论、学习培训、专题调研、学习问答等形式,反复学核心要义,反复讲纪律规矩,认真领悟领会,切实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力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三、抓实举措,意识形态主导权得到全面掌控

  一是加强网络队伍建设。加强新闻信息员、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积极组织网评员参加++系统信息调研宣传骨干培训班,着力提高基层干警撰写新闻稿件的能力。明确了1名分管领导主抓宣传思想文化和文明创建工作,同时培养了3-5名网评员队伍,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准确推送正面信息,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二是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为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趋势,运用宣传新媒体,建设政务新平台,开辟联系服务群众的新阵地,在政务公开、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三是加强文化阵地培育。工作中,始终紧紧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主线,广泛开展志愿者服务、结对帮扶、道德传播等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引领++干部职工做道德的楷模、行业的尖兵、文明的典范,有力促进了全市++系统干部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自觉、文化自觉、责任自觉和道德自觉。

  四、抓住重点,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同志在++++++时的讲话精神和重要批示及++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市++局积极行动,按照要求高标准开展发声亮剑系列活动,全体干部主动发声亮剑,进一步筑牢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动权,夯实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及时召开干部大会进行传达学习,分别于5月19日、27日召开干部大会和党员大会,全文学习了++市委组织部开展中心组学习1次、开展座谈讨论2次,全体干部主动发言,谈感悟,确保了活动的扎实开展。

【篇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

【篇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供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但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

  第十八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投资的部分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拨付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扰乱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情况(合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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